解析:
在此向您阐明,辩护律师在请求会见被关押的嫌犯时,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但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来自所属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以及委任状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确保会见得以顺利进行。
此外,看守所有义务依据律师的申请,及时予以会面安排。
其次,对于审查起诉阶段中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间的会面,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同时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给对方。
最后,在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律师与在押被告人间的会面同样需要提供“三证”,并且还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裁判文书作为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