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遭受驾驶电动自行车而遭受到汽车碰撞的人员,当确定汽车方应负起责任的情况下,理应获得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索赔,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补充费用,以及为治疗康复期间合理产生的各项支出来源;
此外,还包含由于受伤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而减少的那部分收入。
倘若造成身体残疾,还需额外支付辅助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残疾补偿金;
如果不幸导致死亡,则须赔偿丧葬费用与死亡赔偿金额。
至于财产损失方面的索赔,这是指因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伤害到被侵权者的财产权益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项:
因修复受损车辆所需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救援费用;
其次,若车辆因事故而损毁或无法修复,那么为了购买在事故发生当时与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需要的重置费用也将纳入其中。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且此种损害系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时,首先应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仍有不足之处,再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若仍然存在不足或未曾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则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