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被担保人遵守法律法规的状况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这其中包括了对被担保人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的监督;
2.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存在或已经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3.作为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如若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倘若被担保人未经执行公安机关的批准而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在司法机关传唤时未能按时出庭,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等违法行为,且保证人并未及时向执行公安机关报告此类情况,则由执行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若被担保人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并且保证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相互勾结,例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协助被担保人逃脱等行为,一经查实,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