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行所侵犯的法益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从客观层面来看,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在将原本应由他人自行保管的财物、遗忘之物或是埋藏之物未经合法程序而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拒绝将这些财物归还给原所有者;
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并没有特定的身份要求,任何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其主观心态,则通常表现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同时还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