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规定,以挂靠形式进行的经营活动,唯有在其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被定性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具体而言,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为之;
第三,犯罪客体则是单位以及客户的合法资金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实施了擅自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