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要构成立案的盗窃罪,必须具备隐秘特征。
在法律设定中,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具有秘密获取并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有或私有财产,亦或是重复实施秘密获取公有或私有财产的行为。
2.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盗窃罪中所规定的秘密获取,其核心内涵在于行为人在获得财产的整个过程中未被察觉,而是在暗中进行的。
若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他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然而行为人仍然强行将财物夺走,那么这便不再符合秘密窃取的定义,而应视为构成犯罪,应按照抢劫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转化型抢劫罪。
3.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并未被察觉,但是当财物成功窃取到手之后却立即被发现,随后公开携带财物逃离现场,那么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认定为秘密窃取,应以盗窃罪论处;
反之,如果行为人运用欺骗手段,转移了受害者的注意力,然后在其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成功获取财物,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秘密窃取,同样应以盗窃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可能会借助迷信手段,如施法消灾等方式,将受害者的财物掉包,由于受害者拿出财物的初衷是希望行为人能够帮助他们“施法消灾”,因此受害者并未失去对自己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对于此类行为,我们应该以盗窃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