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奸罪所判决的处罚年限,须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针对公诉案件审理,自受理之日起应于二个月内作出宣告判决的结论,最晚不得逾越三个月。
遇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联的案件,以及存在法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审理时限延长至三个月;
如因特别情况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呈递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批。
另外,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至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