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所需证据类型,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实物证据;
书面证据;
证人证词;
受害者的陈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及其辩护等证据。
然而,仅有被告的供述而无其他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判定其有罪并予以惩罚;
反之,若在缺乏被告之供述的前提下,其他各类证据能够得到充足且确凿的证实的话,也是完全可行的。
盗窃罪作为刑事犯罪行为的一类,其判刑过程也被称为刑罚裁量,这是指依据刑法的明确规定,在确认了盗窃罪的成立之后,对于犯罪者是否应判处刑罚,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具体的刑期长短进行确定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