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需逮捕嫌疑人者,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期间内,依法依规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的相关程序;
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无需逮捕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完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之后,直接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如在拘留期限内尚未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亦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而对于决定撤销案件的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