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无人便利店内实施故意不支付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境进行严谨的判断和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或实施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有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也对包括盗窃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因此,若在无人便利店内所盗取的物品价值较高,或者该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有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严重情节之一,那么此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并将按照具体案情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反之,若所盗物品价值不高,且仅属一次性行为,则可能仅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无需被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