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触犯盗窃罪行者,如符合适用减刑之条件,皆可依法获得相应减轻量刑。
然而,减刑仅针对特定罪犯群体适用。
对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诚意,或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考虑给予适当减刑。
但需注意,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减刑: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三)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展现高尚品质;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卓越;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此外,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违法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