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任何情形下,当同一位公民在不同地域犯有违法行为,且两个派出所皆已对其展开立案调查时,则应由最早接手此案件的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然而,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将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纳入管辖范围之内。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应严格依照管辖权限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对于各类形式的报案、控告、举报,均应予以接受。
若发现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应立即移交给相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同时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出通知;
若发现案件虽不属自身管辖但却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首先采取相应措施,随后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