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流程中,为了证实各方责任,证据必须明确阐明这九项基本情况:
1.确认被告人和受害者的真实身份因素;
2.核对被指控的犯罪失范行为确实发生并存在;
3.确定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由被告人为首或参与其中;
4.评估被告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过错,以及其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5.详细描述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结果以及案件的起因等相关信息;
6.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或者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被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
7.评估被告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特殊情况;
8.涉及到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需得到明确说明;
9.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也需核实清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