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其财产等合法权益,鉴于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存在局限性,缺乏完整且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相较于其他人更加容易遭受外界的干扰及损害。
在此情况下,监护人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来保障被监护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应尽的责任,他们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利用与处分。
(三).代表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以及民事诉讼活动也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行为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其权益将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若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给被监护人带来财产损失,亦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通常自其出生之日起便已确立,只要父母未离世,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已尽到保护子女权益的义务,则无需再以其他方式重新确认子女的监护人身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未成年的监护人一般来说从出生时起就已经确定了,只要父母不死亡,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之中,也尽到了保护自己孩子权益的义务,那么就无需再采取任何的方式,去重新确定孩子具体由谁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