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动自行车在最高行驶速度限制为每小时20公里以内的情况下,被视为非机动车辆。
但若其超速行驶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须经过专业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旦经鉴定确认为机动车,由此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将依法裁定机动车负有主要负责赔偿的责任,但是如果能举证证明受害方亦存在过失或过错的,则可据过失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而在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