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若对方主张独自获得赠予的房产,应如何妥善处理?
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当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地产时,关于此项赠与行为的财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如果赠与的房地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赠与者有权撤销其赠与行为,此时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地产仍然应被视为是赠与者的私有财产,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
其次,若赠与的房地产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地产将被视为是受赠者的私有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关于房地产的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若该房地产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则该房地产应被视为是该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二,若该房地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则应依据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所占有的份额,然后再对该房地产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