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争取探望权。
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因离婚协议书未明确探望权而丧失。如果探望权未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或者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除非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如果探望权未能得到对方的协助或遭到拒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