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受到逮捕后,直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地与自己的律师会面有所往来。
在提出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更有权利随时与他们选择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会晤交流。
若当事人无法承担私人律师的费用,法院也会为其指派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关于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次数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需要持有工作证件及专门的介绍信才能会见被羁押的人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