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二者之差异主要体现于各自的犯罪主观故意乃有所别异,非法集资罪行乃是行为人身处实施阶段,以虚构事实、隐匿真相的手段意欲永久性地非法占据社会上不特定公共资金的所有权,其行为背后蕴含着明确且强烈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的主体在实施过程中仅是暂时性地占用投注人的资金,他们承诺并意图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这一点与前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