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事实:被宣告死亡的家属必须处于持续、确实的失踪状态。即该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且持续一定时间未与家人、亲友或社会保持有效联系。
法定失踪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法定失踪期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四年。
特殊情况: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如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满二年即可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通常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需要向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公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且无其他足以证明其生存的证据,法院可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特殊情形:如果失踪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宣告死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失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