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吞咽异物的罪犯将会面临公安部门的拘留甚至是逮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案件情节严重,公安机构可依法实施逮捕措施。
针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公安部门有权立即对其实施拘留:
首先,犯罪者或其同伙正处于准备进行犯罪活动、已经开始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活动结束后立刻被警方发现的阶段;
其次,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们直接指控该犯罪者的罪行;
再次,在犯罪者的身边或者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此外,犯罪者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
最后,犯罪者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另外,犯罪者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无法确定;
以及,犯罪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