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受贿赃物的侵占行为,其并不能够被归类于侵占罪的范畴之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占罪的定义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罪名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其所侵犯的客体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最后,该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程度。
因此,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保管物、遗忘物以及埋藏物等特定物品,而并不包含贪污受贿赃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对贪污受贿赃物进行了侵占,那么他通常会被认定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