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车辆碰撞纠纷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判定。
若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则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轻重程度,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共同责任人三种情况进行责任分配。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各方都不存在明显过错,那么各方可视为无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