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进行辩护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来自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有效证件申请会见事宜,而看守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安排。
2.在审查起诉这一环节中,辩护律师若是需要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交流,除上述必要证件外,还须额外向检察机关提交案件起诉意见书的复制件以便检察官核实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