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实施此项操作。辩护律师必须持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发的职业证书、以及向委托人提交的委托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据此来请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看守所以确保会面时间的合理性为原则,应及时地为律师安排适当的会见机会。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提供上述“三证”之外,还需要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而在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时,则需提供上述“三证”,同时还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