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讼期限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公诉类案件的审判,自立案之日起,应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可能判处罪犯死刑或涉及到重大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案件,以及存在其他相关规定情形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审理期的,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时,其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