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凡被依法判处死刑者,其生命权利将由下级人民法院在接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决定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予以剥夺并执行。此项死刑之执行方式包括使用枪决或注射等合法手段进行,且可以在特定刑场或已获批准的羁押场所之内进行。
2、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但避免影响公众。在执行结束之后,当值书记员有责任撰写详细的执行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亦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执行死刑情况的详尽报告。在执行死刑完毕之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须通知罪犯家属有关执行结果的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