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这一重要权利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明确保障。当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遭遇不被允许的困境时,他们有权向负责案件审理的机构提出异议,或通过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与投诉以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若凭借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内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取得的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文件请求与其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如若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他们亦可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