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间的第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捕申请。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公安机关可将审查批捕的时间延长至一至四日。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审查批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然而,若涉及到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侦查过程中的拘留期限则为十七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