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判处死刑且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各种类型的罪犯,其所在的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将关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应有的执行通知书以及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悉数送达到位。作为公安机关方面,他们亦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即自收到上述司法文件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负责将该名罪犯安全送至监狱,以便开始执行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