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行的司法程序中,即便经过了两年之久,若仍然存在下列类型的证据,那么犯罪者依然将很有可能被追究其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是受害者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只要该陈述保持稳定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便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其次是案发现场的实物证据,例如DNA证据(如精液、血液等),在妥善保管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可以长久地保存下来;
第三种证据便是证人证言,这其中既包括目击者的证词,也包括在事件发生后听闻犯罪嫌疑人亲口承认罪行的证人;
此外,医疗检查报告也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它能够证实性侵犯行为确实发生过;
最后,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