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内,律界精英依法有机会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会面交谈。此规范出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即辩护律师有权与其所代表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以及信件往来交流。
此外,其他辩护人员在经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同样拥有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以及信件往来交流的权利。这项具体规定不仅充分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益,同时也确保了被拘留者在被羁押期间能够得到合法且有效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