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初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即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此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罪犯或者被告人进行面谈交流,侦查机构不能以任何非法理由进行干扰阻挠。该项法规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律师的职业权益以及罪犯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