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刑事拘留的第37个工作日内,通常涉及到侦查部门就犯罪嫌疑人的拘捕申请向检察机关提出、等待后者的批准,以及在此期间进行的初步调查工作。这段时间内,警务人员将全力搜寻各种确凿的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展开深入的审讯,以便最终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逮捕。若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那么该名嫌疑人便有可能获得释放。
然而,如果决定实施逮捕,则必须在3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