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法学界,挪用公款犯罪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不大者,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犯罪,因此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执行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若干指导性意见》规定,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挪用公款行为,即使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情节较轻且无需予以刑事惩罚时,也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1)未能如实陈述罪行的人;
(2)拒绝退还赃款或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人员;
(3)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主犯的人员;
(4)犯有多个职务犯罪行为,依法应实行并罚或以一罪论处的人员;
(5)曾经因为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分的人员;
(6)犯罪所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人员;
(7)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人员;
(8)在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人员;
(9)其他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