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详细说明。
根据该解释,凡具有寻找刺激、宣泄情绪、炫耀武力、耍无赖以及制造无事端等主观动机,且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的,都可被视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持有凶器,或者以暴力手段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
(3)针对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者、老年人群体、孕妇、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引发他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
(6)其他符合情节恶劣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