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构通常会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为的三个自然日之内,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相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多四个自然日。而检察部门则需要在接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能达到十四个自然日,直至检察部门作出最终的逮捕决定为止。
另一方面,若案件涉及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等复杂情况,公安机构有权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为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检察部门提出逮捕申请。同样地,检察部门也需要在接到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可能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直到检察部门作出最终的逮捕决定为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