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银行卡,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通常被视为与电话卡、身份证件并列的“三大件”,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将其出租或出借,则无疑已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在此情况下,即使暂时未能确认被帮助者是否达到了应予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如果相关非法交易的总额累计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对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那么就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买卖、租借“两卡”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请广大市民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甚至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不法分子,以免遭受信用惩戒、业务限制、账户监管、法律制裁等多重打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