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中,涉案金额达到30万元的情况下,通常会被判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及以上的情况会被加重刑罚;
其次,采用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给他人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的,也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再次,如果违法所得超过了一万元,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行为人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两年内再次犯此类罪行,那么其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最后,如果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行为人也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例如,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的;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的,这些都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加重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