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拘留制度,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情节严重者施加不当行为,通过强制性手段将其监禁于特定场所,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实体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关于开关押措施的执行,可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官提出动议,并上报至法院院长进行审批同意。在实施拘留行为后,应依法制作《拘留决定书》以示确权。若被拘留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