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案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其家人不幸离世,但若符合短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则可依法批准探视。
然而,亲人离世并非构成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理由。能否批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与决策。当罪犯满足相应条件时,司法机关方可考虑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