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已依法进行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其有必要予以逮捕,那么就必须在自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检察当局进行审核与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严重犯罪行为等,公安机关所提出的申请允许延期一天至四天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