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绑架罪的刑事责任范畴,主要是依据行为主体的犯罪目的、具体操作手法及导致的犯罪结果进行准确的分类判断。罪犯实施的绑架行为可以划分为已经达成既遂状态、尚未得逞即告终止以及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伤害他人产生进一步影响而使行为结束这三种形态。
其中,既遂状态指的是绑架者已经成功地控制了被害人作为人质,从而达到向人质家属逼迫对方交付财务财产以求获得利益,或者满足其其他非法需求的目的;未遂状态则通常是因为行为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如意志之外的意外因素等,导致其未能真正实现对人质的实际控制;
至于中止状态,则是指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出于自身的意愿或者通过有效手段阻止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于绑架罪的规定如下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