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主体范围广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团体。就个人而言,构成本罪须满足一般主体资格要求;而就法人团体来说,则不论其行业性质如何皆可作为本罪主体。在主观层面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心理并附加了非法占有他方当事人财务的不良动机。客体方面,本罪所侵害的乃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严格管理秩序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这一复合性权益。
至于犯罪对象,自然是指公共及私人所有的各类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