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成年女性或未成年女孩的案件;
2.强奸多名成年女性或未成年女孩(人数超过三人)的案件;
3.在公众场合公然对成年女性实施强奸行为的案例(请注意:此处所提及的受害对象并非未成年人,而是成年女性;
此外,犯罪地点必须为公众场所;此处所谓的"公然"并不包括犯罪者本人以及通常情况下的受害者;公然并不等同于纯粹的目光接触);
4.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者对同一受害者进行轮流性侵的案件(在此需特别指出:此部分中所述的"两人"并不特指共同犯罪者之间的特殊形式,亦即一个年满17岁且男性身份的加害人和一个年仅13岁的青少年若在共同犯罪中对成年女性实施了轮流性侵,那么该名年满17岁的男性将需要承担两人以上轮流性侵的法律责任;关于轮流性侵未遂的定罪及量刑标准,应参照普通构成的相关规定,同时在量刑方面则应适用加重构成未遂的相关规定);
5.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请注意:此处的"导致"既包含故意为之,也涵盖过失行为,但必须确保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自杀的情况可视为酌情考虑因素,而非法定的加重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