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自诉案件之中,所需要准备和提交的证据资料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领域:
首先是针对原告诉讼主体(也就是原告本人)与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
其次,需要向法庭提供关于被指控犯罪者行为的详尽证明材料或相关线索,同时,这些证据务必明晰无误地标示出其来源出处;除此之外,举证方还需要向法院提交与自诉案件相关的协商协议的原始文件,或者是由相关政府机构、社区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后形成的相关资料;若举证人决定委派代理人代表自己参与诉讼程序,那么就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这份委托书应明确列明委托事项及授权权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