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既定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其次,本罪在情节严重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使人误以为其客观方面旨在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归于私人掌控使用,进行不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甚至存在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形;
再次,本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