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行为人的暴力行径导致受害者轻伤等级达到1级时,可能面临7天至37天的拘留期。具体规定如下:
1.轻伤等级达1级的伤害案件,通常已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涉案人员被捕,将被依法实施拘留措施;
2.公安部门对于正在拘留在押的嫌疑人,如认定有必要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审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间,但最长不超过4个工作日;
3.若嫌疑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情况,其申请逮捕的时间可进一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