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掌握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且可能面临判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如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风险的话,应立即进行逮捕处理:
首先是可能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其次是存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可能性;
再次是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
此外还包括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最后则是可能出现自杀或者逃逸的倾向。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相关情况,作为评估其是否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样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曾有过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均应依法进行逮捕处理。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依法进行逮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