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事惩罚手段,它并不等同于对嫌疑犯定罪的明确证明。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实际执行的刑事拘留过程中,拘留的时限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构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批准逮捕申请的法定时间段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最终批准逮捕的法定时间段,这两段时间的总和即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